地块名称: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地块
占地面积:15565.94m2
地理位置: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华兴中路6号
土地使用权人: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原为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2017年被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2020年,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停产,目前其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全部拆除;2021年至今租用给广州黑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成立了定邦科技园,对外出租转为一般工业厂房、仓储及办公用途,并引进了金属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及零售仓储业等企业,土地权属单位仍为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未来规划:根据现行控规《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花都区通告附图》(穗府函[2011] 145号),调查地块为工业用地(M1),本次调查后不改变用地性质,用地规划不变更,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菲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历史用地类型涉及农田、工业用地。其中,曾在地块生产经营的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属于《广州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17年-2021年列入),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要点的通知》(穗环〔2023〕33号):“(八)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单位(包括已调整出重点单位名录但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目前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按照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现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开展土壤调查活动。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6月~2024年7月。
将地块整体区域列为重点关注区。根据地块历史调查和人员访谈可以分析得出,本地块主要涉及的污染物为重金属(砷、铅、镉、汞、钴、锑、铜、锌、镍、总铬、六价铬)、氰化物、2,4-二硝基甲苯、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共4项)、苯胺类和联苯胺类(15项)、苯酚类(4项)、多环芳烃(16项)、石油烃(C10~C40)等;相邻地块关注特征污染物为氟化物、铅、镉、铬、石油烃(C10-C40)。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4年7日18日-2024年7月20日、2024年7月21日~2024年7月22日、2024年8月2日,在地块内布设15个土壤取样点、4个地下水监测点、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97个土壤样品(含2个对照点样品)、4组地下水样品。
土壤检测项目包括pH值、水分、重金属(11项,砷、铅、镉、汞、钴、锑、铜、锌、镍、总铬、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GB36600表1中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GB36600表1中11项)、多环芳烃(8项,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芘)、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苯胺类和联苯胺类(14项)、苯酚类(3项)、氰化物、2,4-二硝基甲苯、甲醛、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的分析项目包括pH、浊度、重金属(11项)、多环芳烃(16项)、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挥发性有机物(5项,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甲醛)、苯胺类和联苯胺类(14项)、苯酚类(4项)、氰化物、2,4-二硝基甲苯、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土壤检测指标筛选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表1第二类用地标准值要求以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出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检测指标筛选值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以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出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综上,经过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符合该地块所属未来规划的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广州市工业企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穗办〔2018〕173号)等相关要求,此次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广东华成皮革有限公司地块不需要再做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满足作为工业用地(M1)的第二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要求。